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四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雲慈鎮國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慈鎮國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雲慈鎮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慈鎮國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南投縣政府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冊、第五頁第三五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經本基金會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修正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南投縣政府九二、三、十七府民宗字第0九二00四八一七四0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並提出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集集鎮公所函件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雲慈鎮國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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