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嘉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媃媃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賴秀美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登)~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益民診所 郭明哲 │CG六四一七八0│ 伍萬肆仟 壹佰零捌│九十二年三月六日││││限公司竹山分行││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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