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以代羈押。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卷證,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