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