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調查後,認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同條第五項、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等罪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又被告表示欲回家處理事情,惟上開事由乃屬個人家庭因素,並非決定延長羈押與否,所應審酌之因素。再者,辯護人雖以被告已經接受認罪協商為由,請求撤銷羈押,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且本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為使日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黃玉清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