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等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及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3836號│96年度偵字第3836號│96年度偵字第38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決├────┼───────────┼───────────┼───────────┤││判決日期│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準││││└───────┴───────────┴───────────┴───────────┘┌───────┬───────────┬───────────┬───────────┐│編號│4│5│6│├───────┼───────────┼───────────┼───────────┤│罪名│竊盜未遂罪│毀棄損壞罪│毀棄損壞罪│├───────┼───────────┼───────────┼───────────┤│宣告刑│拘役伍拾日│拘役參拾日│拘役參拾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4條│││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3836號│96年度偵字第3836號│96年度偵字第38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441號││決├────┼───────────┼───────────┼───────────┤││判決日期│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拘役貳拾伍日│拘役拾伍日│拘役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