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伍月│││貳月││拾月│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8月2日│96年7月5日│96年8月22日│96年11月12日│││││││或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年度毒偵字第│││138號、2827│138號、2827│138號、2827│138號、2827│7850號│││2號│2號│2號│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61號│61號│61號│61號│3344號││├────┼──────┼──────┼──────┼──────┼──────┤││判決日期│97年5月16日│97年5月16日│97年5月16日│97年5月16日│97年11月1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7年7月3日│97年7月3日│97年7月3日│97年7月3日│97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4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2項│2項│2項│├────────┼──────┴──────┴──────┴──────┴──────┤│備註│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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