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