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蘇振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號000-000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