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77號
原 告 蘇振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號000-000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