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70號
原 告 世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玖
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