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三審裁判確定後,伊對該確定裁判,已向本院聲請再審,因而聲請裁定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八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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