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拾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該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二十年,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七計算,借用人如不依期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餘款,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而應即將積欠之本金一百十一萬零九百五十七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一次清償,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另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上開時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三十萬元,嗣因遲未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繳款明細及基本放款利率表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尚欠之本金一百十一萬零九百五十七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黃宏欽~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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