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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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7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傳力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5年3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