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聲請人 紀宏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小鈴梁宵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是否係自提示日起算?
二、因聲請狀所附三張本票影本各係50萬,合計應為150萬元,然聲請人僅主張相對人陳小鈴應給付聲請人75萬元,請查明確認三張本票中何張本票已受清償完畢?何張本票已部分受清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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