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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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勤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魏勤潔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段○○○○○○○○○○號土地、2101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