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建旭 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建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建旭等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4項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
5年3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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