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6號原告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財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複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簡立庭 被告 黃龔秀金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本件有送請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第1項規定代為拆遷遭拒或未果,或被告有拒不拆遷或阻撓重劃施工行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