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告 莊富凱 原告 莊昊珅 (原名: 莊富勻 )原告 劉彩玥 (原名: 劉曼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曾煜騰 律師被告 鍾雲珍 訴訟代理人 林鎮國 被告 李如邑 (原名: 李品蓁 )被告 王萬忠 被告 廖惠玲 被告蔡 邱淑華 被告 鍾碧琴 被告 鍾松妏 被告 鍾延倫 被告 范佐銘 ( 鍾會馳 之繼承人、 范良文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邱 劉貴華 ( 邱象 之繼承人、 邱家權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邱創海 ( 邱象之 繼承人、 邱家輝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邱士倫 (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上開被告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28日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且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
7月30日宣判,惟因被告人數眾多,被告鍾雲珍、李如邑(原名:李品蓁)、王萬忠、廖惠玲、 蔡邱淑華 、鍾碧琴、鍾松妏、鍾延倫、范佐銘(鍾會馳之繼承人、范良文之承受訴訟人)、 邱劉貴華 (邱象之繼承人、邱家權之承受訴訟人)、邱創海(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邱士倫(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等人因住所變更或已死亡,致前開程序有不完備之虞,是本件就上開被告部分自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