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六選任辯護人林敏澤律師
盧兆民律師 陳慧敏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三四號、第二0二八四號、第二0二八五號、第二一四二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丁○○因與同案被告己○○、戊○○、甲○○、乙○○等公務員及同案被告丙○○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丙○○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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