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209號債權人 蕭友嶽 債務人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債務人林芳伃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債務人林芳伃有在票號HA0000000、HA0000000號支票後背書之事實。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