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2份卷附可稽。聲請人以上開刑期尚未執行為由,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33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