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同條項但書亦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97年度抗字第971號裁定駁回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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