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請人 林冠良 聲請人 江聲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志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全部請求金額貳佰萬元及附表中票號783030之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台端聲請狀之附表中票號783030之金額記載為『伍拾萬元』,而系爭本票所載為『新台幣拾伍萬元整』)。
二、承上,若請求金額無誤,請提出正確金額及票號之本票原本,並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內容。
三、相對人曹志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