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邱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