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511號A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