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47號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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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施工材料費及攤提未滿之損失4,065元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