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林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4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