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林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4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