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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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犯罪日期│95年年初某日起至95年6月4│││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偵字第542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29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判決確│96年4月2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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