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 陳思宇
古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富祥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 原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王恒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㈠請求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給付10,000,000元。
㈡請求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1,000,000元。
故原告應就追加及擴張之請求補繳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擴張後為21,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0元+11,000,000元=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尚應補繳18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