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762號聲請人 邱俊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喆茹 (原名: 楊宜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已依票據法為請求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762號聲請人 邱俊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喆茹 (原名: 楊宜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已依票據法為請求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