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504號債權人 江美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榮 、 蔡素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表明是否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