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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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00年
8月12日100年度桃簡字第194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59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朱立中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立中不服本院刑事庭民國100年8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0年8月3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又未裁定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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