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瑞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100年度執更字第2645號),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關於「99年度審訴字第254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9年度易字第37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茲查上開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中關於「99年度易字第378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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