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手工製造酒類,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扣案之私米酒母貳仟陸佰公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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