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王瀞珮
  相 對 人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義明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九四號請
求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北再簡字第二號再審之
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年度北再簡字第二號再審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
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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