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票據發生爭執而聲請調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票款新台幣二十九萬元,係因票據
發生爭執而聲請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