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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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參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拘役
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未貼
專賣憑證之香菸大衛杜夫牌伍拾捌包、七星牌參拾包、峰牌陸拾捌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臺灣省內菸酒
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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