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楊秋美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八十八年自字第六七三號偽造文書案件,被告二人涉有罪嫌,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附卷可查,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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