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楊秋美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八十八年自字第六七三號偽造文書案件,被告二人涉有罪嫌,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附卷可查,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