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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