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曾漢明 被告 蕭增彩
號 蕭兆海 吳煥勇
4號 趙化龍 謝清乾
號 吳定勲 廖國源
號 陳慶雲 曾睿楠
號 陳明雄
號 黃連銀 黃金獅 劉月梅
35之1號 黃欽次 黃 張雪
號 鍾立發 黃炳榮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租金分別為:蕭增彩為新台幣(下同)179,297元、蕭兆海為16,009元、吳煥勇為3,668元、趙化龍為34,306元、謝清乾為79,994元、 吳定勳 為158,741元、廖國源為43,048元、陳慶雲為6,231元、曾睿楠為141,595元、陳明雄為37,205元、黃連銀為9,672元、黃金獅為268,943元、劉月梅為7,368元、黃欽次為23,776元、 黃張雪 為20,028元、鍾立發為15,476元、黃炳榮為39,889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85,24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
500元外,尚應補繳3,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