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秉儀 代理人 江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美莉┌─────────────────────────────────────┐│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百陽國際股│台灣中小企│101年1月10日│23,310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廻龍分行│││││││鍾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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