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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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燕華
陳秀花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王燕華、陳秀花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王燕華、陳秀花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