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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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634號上訴人 鄭政雄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歐素雲 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萬4,680元(計算式:30.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萬7千元=351萬4,6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3,772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8,824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4,948元(計算式:
5萬3,772元-2萬8,824元=2萬4,9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現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