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 羅友聖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隆義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53萬5000元(聲明第一項金額64萬7000元、聲明第二項金額80萬元、聲明第三項金額108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