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婉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90
6號、第13431號、第13987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107年度偵字第14794號、第15822號、第17374號、第17375號、第15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一○七年度審易字第二四七一號、第二六二七號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婉君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471號、第2627號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公訴人另聲請併案審理,應認尚有併辦案件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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