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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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陶士靜 被告 柯明見 兼法定代理人 柯亨達
曹曉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