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 梁安邦 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2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6,
538元,並已於同年月1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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