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楊豐睿 再審被告 陳貽堂
陳建中 陳彥伶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年11月2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囑託送達予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