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峰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峰隆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就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未定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須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始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數罪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查受刑人周峰隆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均於107年6月4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經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再字第
559、561號卷核閱屬實,並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7年6月6日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均已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周峰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