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中志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中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尹中志因犯肇事逃逸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均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107年7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肇事逃逸罪,經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並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其於10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609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